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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債務出具欠條東莞收賬公司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債務出具欠條 公司在經(jīng)營過程中形成債務和債務是正常問題,債務首要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公司應建立健全評價、監(jiān)控、處置的全過程管控機制對債務加強管理。債務是公司要向別人實行的責任,包含應付賬款、告貸等。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全部資產(chǎn)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假如股東存在虛偽出資、抽逃出資、出資瑕疵、公司與股東財務混平等景象,股東或許需求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介紹 趙某與A公司存在泵車租借聯(lián)絡。2022年6月30日,A公司向趙某出具《欠條》:“甲方A公司欠乙方趙某泵費60764元,賬目已核對結束,欠款數(shù)目事實,經(jīng)辦人錢某,欠款人A公司(上蓋印章)!焙蟾紸公司分類賬簿,上載60764元泵費的構成。 2023年2月13日,孫某向趙某出具《欠條》:“孫某(債務人)今與趙某(債務人)對賬供認:到2023年2月13日,尚欠泵費人民幣103500元,該欠款于2023年12月31日前還清,如到期未還清,以未還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前款到期時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告貸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愿承擔債務人通過訴訟等方法追討欠款所支付的一切費用。欠款人:孫某 2023年2月13日”。孫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稱,該《欠條》系依照該公司實踐操控人錢某指示書寫。趙某認可2022年6月30日《欠條》中的60764元已包含在本次《欠條》中。 2023年8月16日,原告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支付其泵車租借費103500元及利息,孫某對上述債務承擔一起還款責任。 東莞收賬公司裁判成果 關于2022年6月30日的《欠條》,其上有A公司印章,有經(jīng)辦人錢某簽字,其上載的欠款數(shù)額與后附的明細賬簿一致,無論在方式和內(nèi)容上,該《欠條》和明細賬簿均能互相印證,故法院確認該《欠條》上載的60764元是A公司與趙某結算的成果。關于2023年2月13日的《欠條》,雖然僅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簽字,未加蓋A公司印章,但當事人均認可該債務系A公司的債務,并且包含前次的60764元,故可以確認該《欠條》系孫某代表A公司對兩頭債務的重新供認。因而,趙某訴請A公司支付其泵車租借費103500元及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撐。 本案中,兩頭爭議焦點是,孫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的行為能否確認為債務參與,孫某應否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一起還款責任。對此可從以下三點分析:1.原告與孫某不存在泵費的債務債務聯(lián)絡,實踐欠款人是被告A公司;2.《欠條》注明“對賬供認”,對賬供認的主體應是原告和被告A公司,孫某予以簽字供認,可確認孫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3.債務參與的關鍵是第三人要有明晰的意思表明,《欠條》中并未有孫某參與A公司債務的明晰表述。綜上,孫某簽字的行為并不能被確認為債務參與,原告稱孫某的行為既是債務供認也是債務參與的主張,沒有現(xiàn)實和法律根據(jù)。 畢竟,法院判定A公司自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趙某泵車租借費103500元及利息,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律師解析 司法實務中,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債務出具欠條的責任承擔,存在不同觀念,應概括判別。 一、債務參與的確認必須有第三人明晰意思表明。所謂債務參與,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參與到已有的債務債務聯(lián)絡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務人實行債務。債務參與的特點是單方面增加第三人背負,因而,債務參與的確認必須有第三人明晰意思表明。 二、債務轉移的確認必須有債務人的明晰贊同。所謂債務轉移,又稱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或許債務人與第三人達到債務轉讓的協(xié)議,由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向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轉移的特點是原債務人退出原來的合同聯(lián)絡,由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擔全部責任,因而,債務轉移的確認必須有債務人的明晰贊同。 三、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否歸于履職行為應作本質(zhì)查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債務出具欠條,供認欠款數(shù)額、歸還期限、違約責任等的行為,歸于代表公司作出,個人并不歸于作出上述行為的適格主體。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債務出具欠條的責任承擔問題,應根據(jù)欠條內(nèi)容結合案子詳細現(xiàn)實予以概括確認,不能只是根據(jù)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即確認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