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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債公司借單上有必要要按手印嗎?東莞收債公司借單上有必要要按手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矩:“當事人選用合同書方式締結合同的,自兩頭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樹立。”因此,假貸合同收效的時間是債務人在借單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之際,按手印并不是有必要的。 既然如此,東莞收債公司為什么許多人會著重按手印的重要性呢?這無外乎兩個原因: 1、筆跡能夠模仿,手印是獨一無二的。所以,當債務人與債務人產生膠葛時,假如債務人對自己的簽字予以否認,但關于手印卻是無法否認的。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guī)避危險的實用性選擇。 2、簽字并按手印更契合傳統(tǒng)做法。古時候,人們用按手印的方式表達自己對合約的認可,而現(xiàn)在各類法則文件都要求本人簽字來供認效能。正是受這種傳統(tǒng)供認實力的影響,按手印的方法流傳至今 綜上所述,借單是否有用的關鍵是債務債務聯(lián)系的兩頭是否簽字供認,或者說是債務人是否簽字供認。因為指印是唯一的,在簽字上加按手印增加了借單的證明效能,更加印證了借單的真實性,但是按手印并不是借單必要的,即便沒有按手印也不影響借單的樹立和效能。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侯廣君等上訴付亞東民間假貸膠葛一案民事判決書[(2016)京03民終7390號]中以為:“杜秀云作為連帶告貸人在借單上簽字并按手印的行為足以標明杜秀云供認了其作為連帶告貸人的身份,且對告貸金額、還款時間均予以供認,侯廣君、杜秀云均未對此提交相反根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此定見不予采信! 本文由東莞收債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