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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愛情期間贈送轎車,分手后應否返還?東莞收賬公司愛情期間贈送轎車,分手后應否返還? 01 案情 林強和王紅相識多年,2021年7月兩頭確認愛情聯(lián)絡,隨即預備成婚事宜,林強為表愛意,標明愿意為王紅購買轎車。隨后林強除了10萬元現(xiàn)金彩禮外,還向王紅轉賬48萬元,為其購入寶馬牌轎車。但好景不長,2022年1月,兩頭敵對不斷,終究分手,但因彩禮返還問題產生爭議,林強無奈之下將王紅起訴至法院。 林強訴稱按照王紅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0日向王紅轉賬彩禮48萬元,王紅運用該筆金錢為自己購買機動車寶馬X3一輛,至今一直被王紅占有運用。關于林強說48萬元是彩禮的說法,王紅標明不認可。48萬元系林強主動轉給王紅,而非王紅向林強索要, 錄音也可以證明林強自認48萬元是一般贈與,王紅購買寶馬牌車一輛是在確認愛情聯(lián)絡第二天林強為表達愛意的贈與,不是彩禮。王紅以為48萬元購車款是兩頭愛情期間的一般贈與行為,不應退回。 02 法院審理 法院判決王紅返還林強35萬元購車款。后林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案例評析 林強為王紅轉賬的48萬元,兩頭已經約好,該金錢的用處是為王紅購買案涉寶馬牌轎車,林強的上述出資行為應依法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兩頭已經約好該金錢的用處是為王紅購買案涉寶馬牌轎車, 林強的上述出資行為應依法被認定為與王紅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附條件的贈與只要在所附條件效果時才收效 ,現(xiàn)兩頭已分手,贈與所附成婚的條件并未效果, 故上述贈與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王紅有證據(jù)證明在購買轎車時也支付了部分購車款,所以不能將48萬元悉數(shù)退還給林強。 案涉的寶馬牌轎車系經兩頭合意后購買,轎車歸于消費品存在較大的折舊丟掉,且王紅也支付了部分購車款,在兩頭未能締成婚姻聯(lián)絡的情況下,兩頭應對車輛的折舊丟掉承擔一起職責。結合車輛購買價格、兩頭出資情況、車輛折舊等情況,根據(jù)公正準則,法院裁奪由王紅返還林強車輛售價中的35萬元契合法律規(guī)矩。 04 律師提示 愛情期間呈現(xiàn)的大額資產贈送,如高檔轎車、大額轉賬、名貴物品等,如果當事人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締成婚姻聯(lián)絡,歸于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要所附條件效果才收效,否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此類案子也啟示廣大人民群眾,要正確處理彩禮問題,建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觀念。 05 東莞收賬公司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產業(yè)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標明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規(guī)矩,贈與可以附責任。贈與附責任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好履行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說明一第五條規(guī)矩:當事人懇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歸于以下現(xiàn)象,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撐:一、兩頭未辦理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兩頭辦理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一起日子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日子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矩,應當以兩頭離婚為條件。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