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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告貸人去世,債務是否“消失”?東莞收賬公司告貸人去世,債務是否“消失”?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陳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趙某告貸3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此后,趙某屢次向陳某及其妻子催討未果,2024年陳某因病去世。趙某向法院申述,要求陳某的妻子及兒子償還告貸并付出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陳某的妻子及兒子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以為,合法的借貸聯(lián)絡受法則保護。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矩,告貸人去世后,其債務應由其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規(guī)模內承擔清償責任。同時,假設債務歸于夫妻一同債務,妻子也應承擔一同還款責任。 1、關于陳某妻子的責任: 法院查明,陳某告貸時,其妻子在場并知情,且往后對告貸金額也予以認可,故該告貸歸于夫妻一同債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矩:“夫妻兩頭一同簽名或許夫妻一方往后追認等一同意思標明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聯(lián)絡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歸于夫妻一同債務!币虼,陳某妻子應對該筆告貸承擔一同還款責任。 2、關于陳某兒子的責任: 法院查明,陳某兒子作為陳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了陳某的遺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矩:“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踐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務。超越遺產實踐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币虼,陳某兒子應以繼承陳某的實踐遺產價值為限承擔還款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妻子償還趙某告貸本金30萬元及利息;陳某兒子以繼承陳某的實踐遺產價值為限償還趙某告貸本金30萬元及利息。 告貸人去世后,債務如何處理是一個觸及《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以及合同編的復雜問題,以下從法則角度詳細分析本案中觸及到的相關問題: 1、夫妻一同債務的確定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矩,夫妻一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現(xiàn)象: (1)一同意思標明所負的債務:即夫妻兩頭一同簽名或一方往后追認的債務。 (2)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即使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告貸,只需用于家庭一同日子(如購房、教育、醫(yī)療等),也歸于夫妻一同債務。 (3)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但用于一同日子、一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假設債務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生產經營,且債權人可以證明這一點,也可以確定為夫妻一同債務。 在本案中,陳某告貸時,其妻子對告貸知情,且往后對告貸金額也予以認可,因此該債務被確定為夫妻一同債務。 律師提示:債權人主張債務為夫妻一同債務時,需供應依據(jù)證明告貸用于家庭一同日子、一同生產經營或愛人知情。例如,可以供應告貸用處的證明(如轉賬記載、消費憑據(jù))或愛人的認可聲明。 2、繼承人清償債務的規(guī)模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矩,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踐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意味著: (1)有限清償原則:繼承人只需在繼承的遺產規(guī)模內承擔清償責任,無需以個人財產償還超出部分。當然,假設繼承人自愿償還超越所得遺產實踐價值的債務,法則對此也并不進行干涉,這歸于繼承人的權利自治,但繼承人清償后,也不得以限制繼承原則為由請求返還。 (2)拋棄繼承的權利:假設繼承人拋棄繼承,則無需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在本案中,陳某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了陳某的遺產,因此,其應以繼承遺產的實踐價值為限承擔還款責任,假設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無需以個人財產償還剩下部分。 律師提示:債權人向繼承人主張權利時,需了解繼承人實踐繼承的遺產規(guī)模。假設繼承人隱匿或搬運遺產,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法院查明遺產規(guī)模并強制執(zhí)行。 【東莞收賬公司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兩頭一同簽名或許夫妻一方往后追認等一同意思標明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聯(lián)絡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歸于夫妻一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聯(lián)絡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不歸于夫妻一同債務;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生產經營或許依據(jù)夫妻兩頭一同意思標明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踐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務。超越遺產實踐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第六百七十五條 告貸人應當按照約好的期限返還告貸。對告貸期限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矩仍不能確定的,告貸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告貸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