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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以上是“五保戶”過世后遺產(chǎn)繼承的一般原則,那么是否還有特別現(xiàn)象呢?東莞收賬公司以上是“五保戶”過世后遺產(chǎn)繼承的一般原則,那么是否還有特別現(xiàn)象呢? 事例: 丁某與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膠葛 裁判要旨:遺產(chǎn)因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歸國家或許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時,對繼承人以外的依托被繼承人撫育的人,或許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育較多的人提出取得遺產(chǎn)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恰當分給遺產(chǎn)。 根本案情:丁某與原告丁某1系遠房叔侄,二人均系某村村民。丁某于2011年末病故,其生前患有殘疾,無子女,無配偶,系五保戶。丁某在世時,村組未對其實行會集供養(yǎng),亦未簽定五保供養(yǎng)協(xié)議指定撫育人。丁某1在日子上對丁某進行了協(xié)助和照料;丁某患病期間,系由丁某1承當了部分醫(yī)療費并請人護理;丁某去世后,亦系由丁某1為其籌辦后事。丁某去世后,其承包地持續(xù)由原告丁某1播種。自2016年至2021年,原丁某名下承包地累計分配補償款計18560.6元,此款現(xiàn)在暫由村中心戶長代為保管。原告丁某1要求享有上述18560.6元補償款未果,引起本案訴訟。 東莞收賬公司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丁某系村莊五保戶,在村組未對其實行會集供養(yǎng),亦未簽定五保供養(yǎng)協(xié)議指定撫育人的情況下,對丁某不負有法定撫育責任的丁某1,對丁某進行了事實上的撫育,盡到了較多的撫育責任,丁某1這種奉養(yǎng)白叟、扶殘濟困的美德應當給予必定和鼓動。丁某無法定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原告丁某1作為在丁某生前對其在經(jīng)濟上贊助、日子上攙扶的繼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歸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育較多的人”,依法能夠分得丁某的部分遺產(chǎn)。歸納本案具體情況,本院承認原告丁某1享有丁某18560.6元承包地分配補償款中的11000元。 三、結語 五保戶”是享用社會救助的集體,在其日子物質層面取得保證的一起,若能有更多的人秉持尊老愛幼的心,給予“五保戶”更多的協(xié)助照料,這種行為既是在向社會傳遞“正能量”,也是在宏揚中華傳統(tǒng)美德。 而法律上,也賦予了對被繼承人撫育較多的人酌情分得遺產(chǎn)的權力,不僅體現(xiàn)了權力責任相一致的原則,也是對這種美德的必定和鼓動。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