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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在履行依據(jù)中沒有對債款性質作出清晰的認定時,哪些景象,履行機構應當奉告請求履行人另行訴訟清晰債款性質?東莞收賬公司在履行依據(jù)中沒有對債款性質作出清晰的認定時,哪些景象,履行機構應當奉告請求履行人另行訴訟清晰債款性質? 答:實踐中,有些被履行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形成的負債,雖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說(二)》第24條但書內容規(guī)則的屬于個人債款的景象,但存在一些從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為個人債款處理,或者是履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當事人均未充分舉證導致債款性質難以判別的景象。關于這些情況,從平衡保護請求履行人債款實現(xiàn)和被履行人愛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動身,經過請求履行人另行訴訟處理為妥,而不宜在履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債款性質的判別。此外,關于被履行人個人名義所負的婚前債款,依據(jù)《婚姻法解說(二)》第23條規(guī)則,原則上為個人債款,但債款人證明該債款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一起債款處理。對此,聽證審查中或許存在請求履行人就債款利益是否用于被履行人婚后家庭生活,舉證不能或舉證缺乏,這種景象同樣不宜在履行程序中作債款性質判別,以另行訴訟的方式處理較妥。 綜上,咱們以為關于具備下列景象之一的案件,請求履行人堅持要求按一起債款處理的,應當奉告其另行訴訟清晰債款性質: (一)被履行人或其愛人舉證證明請求履行人知曉該債款系被履行人依據(jù)賭博、吸毒等不合理開銷所擔負的 (二)被履行人愛人舉證證明該債款為請求履行人與被履行人惡意勾結形成,或許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三)被履行人或其愛人舉證證明該債款形成于被履行人婚姻關系訂立之前,且請求履行人無證據(jù)或所舉證據(jù)缺乏以證明該債款利益用于被履行人家庭一起生活的; (四)依據(jù)該債款的性質應屬于被履行人個人債款的; (五)其他履行中難以作出債款性質判別的。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