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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夫妻一起債款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之理解東莞收賬公司夫妻一起債款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之理解 舉證責任的從頭區(qū)分是本次《解說》的一個嚴重改變。過去“證明夫妻一起債款”的舉證責任在債款人一方?墒菑墓朁c而言,過后(即債款產生后)舉證的難度比事先(債款產生前或債款產生時)舉證的難度要大得多,非交易一方(即夫妻另一方)的舉證難度要比交易方(即債款人和第一債款人)的舉證難度大得多。故,本次《解說》要求債款人需求承當較重的舉證責任,也是從公正正義的視點出發(fā)的一個變革。 《解說》第一條將有關夫妻“共債共簽”或夫妻另一方“過后追認”的舉證責任歸于了債款人。這樣一來,債款人需求在債款產生前或債款產生時保留好相應的依據。 《解說》第二條規(guī)則的“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日子所負的債款”,債款人需求舉證證明債款契合一般的家庭日常日子規(guī)模規(guī)范。即債款人需求在債款產生前或產生時從“質”、“量”、“因”、“時”等多個視點對該筆債款債款“契合家庭日常日子”加以證明。 《解說》第三條,要求債款人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款”這一方面承當舉證責任,證明“該債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產經營或許根據夫妻兩邊一起意思表明”。從表面上來看,這是對債款人提出了更高的舉證要求。根據“誰建議、誰舉證”的原則,若債款人無法證明該超出家庭日常日子所需的債款確實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產經營或許根據夫妻兩邊一起意思表明的,則無法被法院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其實換一個視點來看,這其實是給確定夫妻一起債款提供了另一個確定規(guī)范。也就是說,假如沒有夫妻“共債共簽”、也非“家庭日常日子需求”,可是債款人能夠證明“該債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產經營或許根據夫妻兩邊一起意思表明”的,法院仍然能夠確定為該債款為夫妻一起債款。這也是根據法律的公正原則,即夫妻另一方盡管不是債款產生時的一方主體,可是卻從該筆債款中獲得了利益,則應當承當還款的責任。 話雖如此,可是從舉證視點而言,還是有必定的難度,并且各法院采用的規(guī)范也不盡相同。就拿經營性告貸而言,其在種類上并未納入國家統(tǒng)計局的八大類家庭消費中,告貸金額也相對較高,不同的舉證結果就造成了不同的判決結果。 在【(2018)滬0104民初29415號】判例中,涉案債款用于經營性購貨,告貸本金為469萬余元。法院以為涉案債款已超出一般家庭日常日子所需的范疇,且原告無依據證明涉案債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產經營或許根據夫妻兩邊一起意思表明,故涉案債款系夫妻一起債款的建議缺乏充分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2019)滬0104民初2274號】判例中,債款相同為經營性告貸,告貸本金為270萬余元。原告為建議夫妻一起債款提供了《收買協作協議書》、《收買備忘錄》和《匯款憑證》等依據,以證明涉案債款系用于夫妻一起生產經營,該依據被法院采信,故法院審理以為涉案債款應系兩被告的夫妻一起債款,原告要求兩被告承當一起還款責任的建議,本院予以支持。 實踐中,對涉案債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產經營或許根據夫妻兩邊一起意思表明的證明確有必定難度,其中不乏配偶另一方對要求其承當一起還款責任提出抗辯和異議、對依據三性表明不認同。在此情況下,在審判實踐中,不掃除法院會對兩邊提出進一步的舉證要求。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