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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賬公司判別以顯著不合理的賤價轉讓產業(yè)的時空基準重慶收賬公司判別以顯著不合理的賤價轉讓產業(yè)的時空基準 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guī)則,對“以顯著不合理的賤價轉讓產業(yè)”進行判別的時刻基準為“買賣其時”,即施行買賣行為時。該基準的合理性在于,對有償行為行使撤銷權須具有主觀要件,即債務人與受讓人主觀上具有惡意,而惡意來自行為人對其行為的認知,即轉讓行為系知道有害于債務人債務完成而為,故只要以施行買賣行為時作為判別基準才干彰顯其惡意。應當注意的是,在判別詐害行為是否影響債務人的債務完成時,亦應當遵從雙重規(guī)范: 行為時規(guī)范和撤銷權行使時規(guī)范。對“以顯著不合理的賤價轉讓產業(yè)”進行判別的空間基準,《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guī)則為買賣當地即買賣行為地。實際中同一城市不同區(qū)域、不同地段的價格差異往往非常懸殊,司法解釋并未清晰此買賣行為地應為產生買賣行為的哪一級行政區(qū)劃所在地,實務中應根據轉讓產業(yè)的性質、品種(土地、房子等不動產,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山珍海味、時令果蔬等動產),結合商場流轉、買賣慣例、關稅區(qū)域等歸納因素予以判定。 本文由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