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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賬公司履約確保金能沒收嗎——確保金和定金的差異重慶收賬公司履約確保金能沒收嗎——確保金和定金的差異 2014年11月,隋某為買車,向大慶市某擔保公司懇求車貸擔保業(yè)務,與公司簽定了《信用卡轎車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好隋某在某銀行以信用卡轎車專項分期付款擔保方式購買小型客車一輛,由擔保公司為其供給還款擔保;隋某用該車向擔保公司供給反擔保,并辦理了抵押掛號;由呂某為隋某向原告供給反擔保。兩邊約好擔保規(guī)模為代為歸還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危害賠償金、交通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guān)費用,同時約好如隋某違約不按期歸還借款,所交確保金歸擔保公司一切,隋某按代償款額的30%付出違約金。合同簽定后,擔保公司收取了隋某6萬元確保金。 隋某未按約好歸還購車借款,2018年12月?lián)9緸樗迥炒鷥斝庞每ń杩?1萬余元,代償后,擔保公司向龍鳳區(qū)法院申述了隋某,要求隋某給付代償款和違約金,并要求將6萬元確保金判歸公司一切。 原告委托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署理本案,事務所指派關(guān)麗麗律師主辦,律師助理張雪鵬和劉曉旭輔佐。 律師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信用卡轎車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協(xié)議書》、銀行電子回單、銀行扣劃確保金闡明、明細、隋某信用卡還貸明細、機動車掛號證書、委托署理合同、承諾書復印件、龍江銀行客戶回單、機打憑據(jù)、還款憑據(jù)、手機通話錄音、錄音收拾資料,微信截圖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以證明原被告兩邊的擔保聯(lián)系和關(guān)于確保金、違約金的約好。 原告方著重,根據(jù)兩邊合同約好,被上訴人付出的履約確保金,因其協(xié)議實行過程中呈現(xiàn)逾期,上訴人有權(quán)不予返還,不應以6萬元確保金沖抵代償款。其次,兩邊對違約金有明確約好,應按代償總額15%計算違約金。 兩邊爭議焦點在于6萬元確保金是否不退,以及是否能用于沖抵代償款。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作為確保人承擔確保職責后,能夠向債務人隋某追償。原告要求被告隋某返還代償款的懇求,應予支撐,但由于被告隋某以確保金名義交給原告6萬元,原告收取確保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隋長久如期歸還借款,以減輕其確保職責,盡管協(xié)議約好,如隋某違約,確保金不退,但確保金不同于定金,原告沒收確保金有違公正、等價有償準則,此款應予以沖抵代償款。遂判決支撐原告懇求的代償款,并酌情支撐了部分違約金的懇求。但關(guān)于6萬元確保金歸原告一切的懇求則不予支撐。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履約確保金屬于一種對債權(quán)的擔保,債務人不實行債務時,債權(quán)人能夠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故法院判決隋某交的確保金用于抵償代償款。 本文由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