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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帳公司代位收債,應該怎么收?成都收帳公司代位收債,應該怎么收? 有債不收的一同又欠錢不還的現(xiàn)象,在當下社會并不罕見;蛟S你今天還是債主,明日就成了欠債人,那么問題來了,當你不收欠款、又還不上他人的錢時,你的債主可不可以替你收債呢?讓我們從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法院近來審理的一同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件說起。 “沒錢就是沒錢,沒錢叫我拿什么來還?”羅某借給鄧某30000元,鄧某遲遲不愿還錢,羅某多次找鄧某理論無果。就在羅某為此苦惱不已的時候,工作迎來了起色,在一次飯局上,羅某通過中間人得知了一件與鄧某相關的債務糾紛。 這樁債務糾紛,還得從兩年多前說起。鄧某租借了兩臺挖掘機給南川區(qū)某旅游景區(qū)土地整治項目承包方李某,費用為26000元。李某一時付出不起,便打了一張欠條。 簡而言之,就是鄧某欠羅某告貸30000元,而李某又欠鄧某挖掘機租賃費26000元。在此情況下,羅某靈機一動,找到鄧某:“已然你現(xiàn)在無力歸還,那你就應該催李某把欠你的26000元租賃費還給你,這樣你就有錢還我了。”鄧某表示同意,口頭催李某還錢,但李某一直未還,鄧某便不再催收,也不還欠羅某的告貸。如此做法自然是嚴峻危害了債權人羅某的利益,多次交涉未果后,羅某計劃代位收債,就以李某為被告、鄧某為第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歸還欠款26000元,3人隨之對簿公堂。
終究,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李某向原告羅某付出26000元欠款及利息。金錢給付責任履行完畢,原告羅某對第三人鄧某、第三人鄧某對被告李某之間相應數(shù)額的債權債務聯(lián)系即予消除。 那么,生活中我們遇到相似景象,需求代位收債的,究竟應該如何依法進行呢? 其實,針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問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許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力,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完成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力,但是該權力專歸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建議。 本文由成都收帳公司整理 |
